瞰视界 |商保漫谈 假期出行,旅游保险有必要购买吗?

作者: 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 2024-09-26 09:30

随着小长假的临近,许多人已经迫不及待地制定了出游计划,准备在假期中放松身心。假期出行,人们享受美好旅途时光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潜在风险。有报道显示,今年6月,2名驴友在浙江台州黄岩区屿头乡石人峡野外溪流落水失联。经全力搜救,2名失联驴友最终被找到,却已无生命体征;9月5日,一名27岁的网红健身博主在重庆市南川区一地溺亡;9月11日,一名游客在河南济源金炉顶王母洞附近不幸失足坠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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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假期出游,提升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永远是第一位的,但事故往往猝不及防,在旅游出行、住宿、游玩等各个方面都可能发生导致我们人身、财产损害的意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们普通旅游者的权益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根据《民法典》法条:第八百二十二条、八百二十三、八百二十四条,如果在旅游行程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环节,如乘坐飞机、火车、大巴、游轮等出现事故,导致人身或行李等财产损失,交通工具的运营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如果在酒店或在游玩的公共场所发生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且损害是由酒店或公共场所管理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或公共场所管理人、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发生在旅游景区内,由于景区设施不当、管理不善或景区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伤害或财产损失,景区管理方应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其他游客造成的,还可以直接向肇事者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如果是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加的旅游行程,在旅行过程中,因行程中因旅行社安排不当、导游疏忽、旅行社违约等过错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发生,我们需要明确谁是责任主体,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目击者证词、医疗证明等),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应的责任方索赔。尽管有以上有关侵权主体会对普通旅游者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旅游保险发挥作用仍然有不小的空间。

 

首先,旅游保险可以缓解侵权赔偿责任复杂,过程漫长的窘境。在损害发生时,尤其是在侵权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主体可能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导致赔付延迟,过程漫长。还有可能因为责任主体无力支付赔偿金等导致旅游者损害得不到弥补。若投保了相应旅游保险,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游者提出索赔后尽快进行赔付,尽快使旅游者获得赔偿。

 

其次,旅游保险可以扩大赔偿范围。有关侵权主体只对自己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景区、酒店等,只对发生在景区、酒店范围内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旅游保险则会提供更广泛的保障,如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突发疾病、行李丢失、航班延误等,而这些情况未必在侵权主体的赔偿范围内。

 

最后,旅游保险还可提高赔付金额,尤其是人身损害有关旅游保险。由于此险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因侵权主体造成旅游者损害的,旅游者或受益人既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也可以向侵权主体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要求。旅游者或受益人可获得双倍赔偿,获得更多经济保障。

 

旅游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总体上可以分为国家强制购买和个人自愿购买两大类。国家对旅行社、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实行强制购买旅游责任保险制度,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订)】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普通旅游者在出行期间,若通过旅行社报名进行的旅游或游玩高风险旅游项目,旅行社或高风险项目经营者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旅游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旅游保险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个人自愿购买的旅游保险种类丰富,更是涵盖了意外死亡、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风险性运动,旅行延误、财产保障等各个方面。旅游者在国庆小长假出游前,可根据自身行程计划,选择合适的旅游保险进行投保。

 

旅行中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而合理的风险防控手段必不可少。旅游保险不仅是应对意外事故的有效保障,更是确保权益得到维护的重要工具。假期出行,旅游保险有必要购买吗?对这个问题,想必各位读者心里已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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