瞰视界 |专业视角 【破产视角】破产清算转和解程序中要点
企业破产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清理注销或者融资盘活一个资不抵债的企业,还在于及时遏制企业持续减少的偿债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受偿利益。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的路径有四种,一是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清算,二是债权人提出申请,三是公司清算组发现公司存在破产事由后向法院申请,四是执行程序中的“执转破”。同时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在进入破产清算审查程序后,往往会发现企业破产程序与之想象相差甚大,故债务人为了避免被破产清算,可能选择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保障企业继续经营和业务的复苏,这种制度就称之和解制度。和解制度低成本、高效率的特性能够进一步缓解企业债务压力,缓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旨在找到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最终目的。
近期,本所作为管理人经手的一个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寻求管理人协助,拟定转为和解程序,但经过两个多月努力最终未能实现。有鉴于此,本文将对破产清算转和解程序中要点进行梳理,以此求教于大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贵阳某文化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系两名自然人股东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为其他文化艺术业、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该公司属于执行终本后,通过“执转破”进入的破产程序。指定管理人后一直未能联系上两名自然人接管企业相关材料,后管理人提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两名股东出现,寻求管理人协助转为和解程序。
法院遂指导管理人积极开展工作,协助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债权人意见,经多次沟通无果暂时放弃转和解程序。
二、转破产和解的要点
1、程序
在沟通本次破产清算转和解的过程中,从程序上主要应注意要点为主体和时间两个方面。在主体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破产和解程序的只能是债务人,这与破产清算等规定是有差异的,这是由于债务人往往是面临偿债问题的一方,其需要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足够了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以进入破产清算转和解的相关法律程序。在申请时间上,债务人既可以在破产条件出现后、破产清算申请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为避免债务清偿危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后,法院需要审查,若法院认为和解方案合理的情况下,其会做出和解裁定并进行必要的监督。
2、实体
主要注意的要点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沟通过程中的利益平衡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债权人在和解程序中拥有决定权,可以根据自身的权益来决定是否接受和解协议。和解程序既给予债务人避免破产的机会,也确保债权人能够尽可能地回收债权。所以,一旦和解协议达成并获得法院的批准,则对所有参与其中的债权人都产生约束力。
三、转和解程序结果
1、成功转入和解程序
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则再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此后,再进入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职务报告的步骤,由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在这个过程,无论是法院审查不通过、债权人会议审议不通过还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的情形下,都会进入和解不成的程序。
2、未能转入和解程序
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1. 在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会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
2. 对于债权人会议审议不通过以及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法院未裁定认定的情况,均由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对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经和解债权人请求,由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笔者经手的破产清算案件未能转入和解程序主要原因为债务人本身以教授舞蹈课程为主要业务的小微企业,债权人类型主要是购买了舞蹈课程但未完成全部课程的学生家长,企业两名股东是企业舞蹈主要的固定老师,且企业破产原主要是两名股东在未告知债权人情况下擅自停课停业,造成债权人怨声载道、民怨沸腾导致和解暂未能有效推进,下一步将继续推进案件破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