瞰视界 |专业视角 公司破产,内地和香港的十大不同
本月11日到13日,本人有幸参与了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香港交流活动,接受到了位于香港的dentons律师香港办公室、盈科香港办公室、隆安香港办公室及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的热情接待,聆听了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和公司清盘制度的介绍,结合自己对内地企业破产制度的认识,对两地破产制度之异同深有所感,遂总结成十大不同,以求教于方家。另,香港的公司破产,尤其是上市公司破产,百分之九十以上所涉及到的公司都和内地有关,其中绝大多数主营业务在内地,因此,两地的公司破产(香港叫公司清盘)有很多实务合作和理论探讨的空间。
1、主体不同
在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只有企业可以进入破产程序,自然人不可;香港公司和个人均可破产,只是公司叫清盘,个人叫破产。当然,目前在内地,深圳在试行个人破产,许多地方也在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名义尝试。
2、破产的法定条件不同
在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简单讲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者没有清偿能力的。
香港《破产条例》的要求是: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实践中,只要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在1万元以上,经发出法定偿债书后三周内未获清偿,债权人即可呈请法院要求公司清盘。
3、对申请(呈请)的应对不同
内地企业面临申请时,很多企业重点在证明自身的资产大于负债,以此来证明不符合破产条件。香港企业重点在证明债权是否有合理的不支付理由,如果有,则有关该债权的争议应当得到解决,否则即有可能收到法院的清盘令。
4、对受理日和呈请日的不同法律效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日叫受理日,破产程序从这一天开始,关于破产企业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限制,债权利息停止计算,查封措施的解除等都从这一天开始。香港的类似法律效果的这一天不是清盘令发出之日,而是呈请日,即从呈请日开始,债务人企业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即受到限制,需要处分的,必须经法院同意,用于特定的用途。
5、董事的义务与责任不同
公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后,董事均有义务配合管理人或清盘人履职,这一点是共通的,实践中,管理人在寻求董事高管的配合时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香港专门有一项规定是很有意思的,即董事须于清盘令发出之日起28日内提供一份经宣誓的关于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一是宣誓,二是主动说明。这也意味着,基于破产偿债的需要,如果董事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受到追责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6、撤销权和偏颇清偿
对于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前的低价转让财产和偏颇性清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均规定了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并追回相应财产,时间分别为受理前一年的行为(低价转让行为),和受理前六个月的行为(偏颇性清偿行为)。香港为了防止破产前逃避债务,将相应的低价交易行为范围规定在破产呈请前五年内。对于偏颇性清偿行为,规定同样为六个月(呈请日前),但如果涉及到关联方的清偿,则追讨期为2年。
显然,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香港的作法更有利。
7、关于管理人的指定
内地的作法是先有一个管理人名册,入册的主体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需要指定时,由法院通过一定的程序从名册中指定。香港有个行政部门叫破产管理署,也有名册,名册由行政部门制定,但进名册的主体担任清盘人主要是从事资产很少甚至没有资产的公司清盘案件,大型的企业破产案件主要由债权人推荐清盘人。
清盘人是执业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个人,不是单位,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撑。很少是律师。这一点和内地很不一样,内地以指定单位为主,个人为辅。
内地还有一种指定,即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成立清算组,进入破产程序后,直接指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这种作法比较特殊。立法之初,有人认为是基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安排,但近年有越演越多之势。
8、关于审限
两地都没有破产审限的规定,但内地出于考核的需要现在很多地方要求管理人在两年内结案。香港的律师认为,破产案件重点在于追回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用以清偿债权人,需要几年是很正常的。
9、免债涉税
对于企业破产的债务豁免产生的利得,在香港的税法中没有明确的条例规定,但从利得的性质去判断,这个利得是资本性质的,所以在香港是大概率免税的【看收入的性质是资本性质(capital in nature)还是营业性质(revenue in nature)来判断是否免税属于香港税务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判定标准】。这个问题在内地比较复杂,普遍认为有较大的税收风险。这个问题也对企业重整能否成功有很关键的作用。
10、破产法历史
香港现在实行的破产法,是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结合,100多年前,来源于英国破产法,连重整制度都没有规定。内地的破产法是2006年发布2007年施行的,吸收了破产实务中先进的尤其是拯救企业的一些制度,比如重整和和解,更为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