瞰视界 |专业视角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

作者: 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 2024-11-22 14:54

2024年5月21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称《处分条例》)发布,而后于202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处分条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管理和监督。对于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监管机构而言,能否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将直接关系到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2021年9月20日生效实施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二、公职人员的认定

上述两个条文通过列举式的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进行了说明,且内容几乎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处分条例》中增加了“公职人员”的身份前缀。应注意的是,“公职人员”的概念主要来源于《监察法》法律法规体系,有别于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在内。依据《共产党网》的观点,公职人员的核心在于行使公权力,包括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其他人员[1]。

 

总结而言,公职人员应做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公职人员即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广义的公职人员则以行使公权力作为标准,无论是否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在行使公权力时,其均属于《监察法》所规定的“公职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认定

结合上述对公职人员的分析,似乎《处分条例》已经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认定给出了答案。即首先框定行使公权力的范围,再结合《处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区分国有企业的性质,明确企业是否系国有独资、全资后,再判断人员任职是否系“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或“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2]。从该种判断方式可知,国有企业的分类以及人员任命单位的核查至关重要,如国有控股企业中通过社会化招聘入职的工作人员,即不应属于《处分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但需注意的是,如本文“公职人员”认定部分所述,是否属于监察对象除对人员身份进行判断外,还应判断其是否行使公权力。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核心公权力是对国有资产、国有财产负有的经营、管理、领导监督职权。虽然《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了列举,但律师认为应从国企工作人员是否行使公权力的基础进行实质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也对此持类似观点。释义认为,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还包括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同时,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3]

 

四、总结

《处分条例》虽然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观点可知,纪委监察的实践工作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仍是趋于严格的,这也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的大背景密不可分。但客观而言,《处分条例》施行实践的时间尚短,在以后的监管政策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认定规则也仍有可能变动。

 

 

注释

[1] 共产党网.《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有何区别?》(2022年2月1日).

https://www.12371.cn/2022/02/14/ARTI1644821363097141.shtml

[2] 一般而言,“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等,此处不再具体分析。

[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监察法释义(15)】监察对象范围》(2018-04-09)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1804/t20180408_169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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