瞰视界 |专业视角 浅谈政府招商引资中的法律风险

作者: 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 2024-12-27 09:00

引言

在当前国内经济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大背景下,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保持增长、新质产业升级的关键举措。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搭建平台,吸引着众多企业前来投资兴业。然而,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从项目洽谈到招商合同条款的拟定与审核,到项目落地实施过程中的合规要求,再到后期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等环节,稍有不慎,都可能让政府陷入法律困境。这些法律风险不仅可能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导致资源浪费与经济损失,更可能对政府的公信力与形象造成损害,甚而导致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深入剖析政府招商引资中的各类法律风险,思考有效的防范与应对策略,对于保障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01

何为招商引资及招商引资协议

所谓招商引资,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为吸引其所辖区域外的投资,通过可利用的区域内投资便利条件,打造其区域投资环境的一种工作内容,也可理解为政府及政府部门与投资者在指定区域内的达成资源互换、结合等合作的过程。而在此过程中,政府及政府部门与投资者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资源互换、结合等的合作内容固定下来,该协议即为招商引资协议。 

 

因为政府及政府部门是招商引资的发起者,也是协议一方的当事人,其参与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同时兼具“行政性”和“合意性”的特征。就其性质而言,法学界目前尚无法在招商引资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的探讨中形成统一观点。但从目前的司法判决的认定来看,法院越来越多的将其视为行政协议。 

 

02

政府在招商引资协议订立、履行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是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将直接使政府额外增大建设成本和责任承担范围,陷入被动。如:在某国土局与某公司的工程欠款纠纷中,该国土局通过招商引资将一块土地拟出让给某公司。双方初步达成一致,但事后该公司基于对市场前景判断而放弃受让地块,国土局通过座谈会议纪要方式,将该地的“三通一平”工程交给该公司施工,双方再次达成一致,但在未签订正式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形下便完成施工。发生纠纷后,出现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何时付款,付款主体是谁等诸多问题。

 

二是合同存在内容违法,进而导致合同无效。如:在某政府机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要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应进行招投标程序,但事实是未经招投标而直接建设,违反了建设工程有关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三是合同主要条款缺失,缺少对投资方违约责任承担条款的约定,导致政府主张违约责任不被法院支持。如:遗漏结算条款约定的,诉讼发生后,如果双方不能通过事后协商达成补充约定的,只能按市场价进行造价鉴定,但这将增大政府的建设成本。 

 

四是投资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存在重大瑕疵,造成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僵局,政府方陷入进退两难局面。如:某市某地引进的物流链公司系几家外地公司临时发起设立,设立后资金便转移外流,且奖励资金也被套取,虽项目公司成功设立但数年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纠纷发生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政府招商引资以失败告终。 

 

03

就招商引资中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

首先,政府部门应强化签约主体资信审查,引入尽职调查机制。

要防范招商引资中的诈骗或其他合规风险,政府部门应及时审查投资者资信、资本来源等情况,要深入项目实地持续性动态调查。政府应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及完备、规范的审查体系(可引入第三方调查或审查),完善奖惩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发现资本来源不明和有投资诈骗嫌疑或其他合规风险,及时阻断签约合作事宜,如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其次,要在招商引资协议中细化合同重点条款的约定。

一是违约责任条款。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政府方的主要义务是协助投资方开展相关的工作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各项优惠,投资方的主要义务是履行协议约定的投资义务,协议应针对这些主要义务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若投资方项目建成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或投产后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销售收入、纳税强度,则不能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产业扶持政策,并应退还已提前享受的相关扶持补贴。

二是解除条款。在招商引资协议中应根据项目特点设计具体的、有时间节点的或其他的解除条件。约定因投资方原因未能如约建成投产,可给予投资方宽限期。若宽限期满后投资方仍不能完成项目投资及建设,地方政府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项目所用土地,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三是争议解决条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调解、和解并非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程序,故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是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仲裁条款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决便于执行、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特点。当然,因为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还未明确,是否能够适用仲裁存在一定的争议,采用仲裁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仲裁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是建立与各主管部门及时沟通的机制。

由于招商引资涉及领域广,项目具体情况不同,通常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政策性强、影响大、法律风险较高等特点。具体招商实施部门需要充分积极主动,对于重大的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招商引资合同,应建立与其他各政府部门间的协商沟通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咨询会或论证会,保证招商引资合同合法、有效,保障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04

招商引资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点

一是涉及土地方面的刑事风险点

1、招商引资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使投资商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可能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对招商引进供地项目采取先以协议方式内定受让人和土地价格,再以挂牌形式出让的方式,向投资商返还土地出让金,进行违规操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 

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擅自允许投资商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如将工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涉嫌受贿罪。 

 

二是涉及项目入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刑事法律风险点

1、招商引资活动中,为使不符合条件的投资商项目成功进入开发区、园区等,收受他人财物,可能涉嫌受贿罪。 

2、明知投资商名为投资建厂实为圈地非法开荒,仍超越职权擅自以招商为名,采用非法方式与他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三是涉及招商引资全过程中,接受投资商请托、收受财物,以“集体研究”、召开办公会、现场会等方式,为投资商在招商引资事宜上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实践中,涉及政府投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往往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或者主任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作出最终的决策。若相关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投资商的请托,以集体研究、召开市长/主任办公会、现场会等方式,为投资商在招商引资事宜上提供帮助,该种方式表面上是经过专题会议或者公开会议讨论确定招商引资事宜,而实质上系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正式会议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若在工作中确实存在以“集体研究”刑事的渎职犯罪,每个人都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并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及时发表自己的反对意见,确保自己的意见被记录在册。

 

四是涉及优惠政策-收受投资商的财物,接受投资商的请托,为投资商在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事项上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可能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

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这是国家指导招商引资的重要宗旨,也是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在政策落实上应当坚持的底线。

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政府向投资商兑现优惠政策往往是根据招商时签订的协议以及对招商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进行的。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投资商都能如期取得所有的政府奖励和补贴。若招商引资相关领导或者工作人员,收受了投资商的财物,违规为投资商落实超出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惠,或在投资商未完成招商项目,不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下为投资商办理兑现优惠政策事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而言,政府招商引资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有合规意识,守住底线,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避免因自身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经济利益受损,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甚至影响自身的职业发展。

 

05

结语

综上所述,政府招商引资活动中法律风险如影随形,时刻考验着政府在经济发展与法治保障之间的平衡能力。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招商人员的法律素养培训,审慎拟定与审查各类合同及协议,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法律监督等举措,才能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如此,方能在积极推动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确保政府行为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维护好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实现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双赢局面,让招商引资真正成为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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