瞰视界 |热点追踪 重婚绝对无效?房产分割更公平?“假离婚”被叫停?这几大变化与你息息相关!——《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解读

作者: 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 2025-02-17 09:00

在刚刚结束的2025年春节假期,有一部对婚姻家事司法审判产生重要影响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经生效并自2025年2月1日施行。

 

该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重婚、假离婚、分居析产、对小三的赠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创业股权如何分割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全文一共23条。

 

本文在结合《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经典案例以及新闻发布会对该解释所作解读的基础上,对部分法条进行逐条解读。

 

一、重婚效力无法补正,属绝对无效

1、法条原文

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解读: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家庭制度,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的婚姻违法行为,重婚后原本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并非无效婚姻情形的消失,这类无效婚姻不存在阻却事由,无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时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后一婚姻关系无效。

 

举个例子:假设A男重婚,她有两任妻子,前一任是合法婚姻,后一任是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现在前一任妻子去世,后一任婚姻能否就此转为有效呢?答案是不能。现在A女士虽然只剩一个妻子了,但也不能因为前一任配偶已经死亡或者跟前一任配偶已经离婚了,第二段婚姻就不算重婚了,重婚依然自始无效。

 

二、“假离婚”在法律上不被认可

2、法条原文

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解读:我国法律上婚姻效力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自1994年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登记离婚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方式,只要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即具有法律效力。登记离婚的过程本身就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经过了法定程序。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离婚登记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以前在实践中,许多人为了规避很多限购政策会假离婚,最后弄假成真,导致人财两失。实务中,因“假离婚”而财产受损的一方,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通过证明当初离婚分割财产系虚假意思表示,从而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逃债,债权人有撤销权

3、法条原文

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条文解读:该条旨在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能损害其债权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情况、是否已履行、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撤销相关条款。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又避免了对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过度侵害。

 

四、房产分割及归属

4、法条原文

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法条解析:新规第五条规范了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转移登记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时,以及给予房屋行为在离婚诉讼中的处理原则和撤销情形。对于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对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的考量。同时,给予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权益,维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公平和诚信。新规第八条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购房在不同情况下的产权归属及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首先尊重赠与合同的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根据出资情况和多种因素来确定房屋的归属和补偿数额,既考虑了父母的出资意愿,又兼顾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平合理地处理家庭财产的原则,避免了因房屋产权归属和分割问题引发的过多纠纷。

 

五、打赏主播认定为“挥霍”共同财产

5、法条原文

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解析:随着网络直播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共同财产大额打赏的情况,新规该条针对直播打赏高额款项的处理问题明确了行为性质,同时为另一方提供了两种司法救济途径:一是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二是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六、保护孩子,法律这样做

6、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条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解析:新规十二、十三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规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处理方式及另一方的救济途径。旨在防止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另一方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应依法支持。同时,对于抢夺、藏匿一方主张有合理事由的情况,要求其提供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稳定性。在夫妻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可能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另一方的监护权。法院可以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暂时确定抚养事宜,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权益,又明确了双方的义务,避免因抢夺、藏匿行为导致的监护混乱和子女权益受损。新规十四条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为出发点,列举了多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家庭暴力、恶习、违反忠实义务、抢夺藏匿子女等,当一方存在这些情形时,法院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以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新规十五条强调了对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维护。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一般应认定为有效,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处分行为确实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一规定避免了父母随意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反悔已进行的交易,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完善婚姻家庭领域法制体系,对于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意义深远。解释(二)的出台,让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更加透明和公平。它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保护(如妇女、儿童),细化了财产分割规则,平衡了个人与家庭团体的财产利益,同时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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