瞰视界 |专业视角 诉讼笔记——第三人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01、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个涉及第三人欺诈的案件,相关案情如下:甲为汽车销售公司,乙为购车人,丙为融资租赁公司。乙在甲公司购买汽车,甲乙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因乙资金不足支付全款需要融资贷款,甲公司的售车人员遂为乙介绍了厂家的融资公司,后乙在甲公司售车人员的指导下通过微信小程序与丙公司签订了电子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后乙将甲、丙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意欲签订的是贷款合同而非融资租赁合同,甲对其实施欺诈致使其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且要求甲向乙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本案中值得分析的一个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售车人员指导乙与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或第三人欺诈?本案中甲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合同外第三人,甲本身不可能构成合同当事人欺诈,仅可能涉及第三人欺诈,故本文主要分析第三人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02、第三人欺诈的构成要件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从上述法条对比来看,以第三人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除需要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还要求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因此,以第三人欺诈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共有四个,分别为:
(1)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与合同当事人欺诈的构成要件相同,第三人欺诈行为包含故意的主观状态+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真实陈述或对真实情况的隐瞒会导致受欺诈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基于此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2)第三人欺诈行为导致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与合同当事人欺诈的构成要件相同,第三人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签署合同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所谓“错误认识”,是指依据普通大众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一般交易者均可能因此对该交易相关的重要情况存在认识缺陷。
(3)受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实施法律行为。与合同当事人欺诈的构成要件相同,第三人欺诈中受欺诈方实施的法律行为需违背其真实意思,换言之,如果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缔约目的、表示行为没有受到第三人欺诈行为的影响,即使没有欺诈行为,受欺诈人也会签署合同,则合同不具备撤销条件。
(4)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当前时代背景下,保障交易安全依然是核心司法理念之一,由于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会对相对人权利造成重大影响,为实现利益平衡,防止道德风险,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造成商事交易的撤销需要以相对人本知道或本应知道第三人的欺诈为前提。
笔者认为,前述案例中:首先,汽车销售合同的效力不应受到融资租赁合同过程的影响;其次,融资租赁合同中乙未举证甲故意告知其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亦未举证合同相对人丙知道或应当知道甲的“欺诈行为”,且乙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理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知晓签字确认的法律效力。故乙认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退一赔三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03、第三人欺诈的法律后果
【法条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五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满足前述第三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此外,根据前述规定,还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原本不属于合同当事方,但其在合同订立前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其介入到合同订立过程,与缔约当事人产生了法律上的联系。
(2)如果合同当事人也有过错,则各自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各方负有返还或折价补偿责任,有过错的还应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撤销合同的理由不一定是相对方实施欺诈行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第三人欺诈的赔偿责任制度正式确立。合同外第三人,如中介、代销代购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免深陷赔偿泥沼,避免为促成交易或贪图小利而陷入巨大的赔偿旋涡。若有读者对此话题感兴趣,欢迎交流讨论,笔者拙文陋笔,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