瞰视界 |专业视角 提成制销售人员加班工资争议的探讨

作者: 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 2025-03-24 10:47

1.引言

提成制销售人员的薪酬结构通常由底薪和提成组成,其中提成部分与销售业绩直接挂钩。这种薪酬模式在激励销售人员提高业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关于加班费的争议。

 

2.观点分歧

实务里,不少法院认为提成制销售人员无权再主张加班费:

 

其主要理由可参考(2022)粤民申3072号案件,针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这一争议焦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表,孙文增的工资构成为底薪(或基本工资)加提成。孙文曾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其工资收入主要以销售提成体现,而提成工资所依据的销售额必然有部分发生于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即加班时间,加班的劳动报酬实际以提成工资形式予以体现。基于上述情况,且经核算孙文增的时薪并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审、二审法院对孙文增要求力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合理有据。”

 

(2024)粤03民终31647号民事判决亦认为:“关于加班工资。本案中,江某工资结构中包括了销售业绩提成,该部分报酬既包括了江某在正常工作时间销售业绩所对应的提成,也包括了江某在加班时间销售业绩所对应的提成,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性质。一审认定该部分提成具有加班工资性质并无不妥。按江某已领取的工资金额及其所主张的工作时间折算,其工资标准未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应认定某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

 

除此之外,也有观点认为销售人员亦有权主张加班费,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提成和加班费不是同一概念,销售提成并不能包含加班费;(2)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销售提成包含加班费用;(3)销售人员在个人业绩提升的同时必然为公司带来更多效益,公司也是最终的实际受益者,因此不得用提成替代加班费。

 

3.销售人员主张加班费具有合法性

首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销售提成应当落入本条第三项中,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而又根据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由此可见,计件工资和加班工资应属两个不同概念,不可互相替代,互相包含,只是均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仅此而已。前述驳回销售人员加班费请求的(2022)粤民申3072号案件和(2024)粤03民终31647号案件,认为劳动者获取的提成工资已包含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付出劳动的对价,正是有混淆提成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嫌疑。另外,销售人员加班加点进行工作不一定就能成功销售产品,没销售产品也就不会产生提成,因此加班工资已包含在提成工资内的理由不一定成立。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可见,实行计件工资的销售人员出现加班事实时,对于因加班完成的工作成果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提成工资,还需要支付1.5-3倍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

 

4.计件工资制下加班事实的认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知,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关于加班的认定存在差异,计时工资依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情况确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行为,而计件工资则以计件定额作为加班界限,如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某个周期内的计件定额后仍继续工作的,可认定存在加班行为,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但需要注意,若用人单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则不适用前述有关加班的规定。

 

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常不会明确约定计件定额,自然也就无法根据是否完成计件定额来判断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事实,进而驳回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但是,若仅仅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计件定额,而忽视劳动者可能存在超长劳动的事实,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良性劳资关系,因此,实践中多数做法是将劳动者时薪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比较,以避免劳动者出现超长工作而无法获取劳动价值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

 

5.结语

综上所述,提成制销售人员虽然主要依靠业绩提成获取收入,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们依然有权主张加班费。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合理计算和支付加班报酬,避免因忽视法律规定而引发劳动纠纷,以求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双方的共赢发展。

分享
  • 0851-85256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