瞰视界 |专业视角 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如何甄别?

作者: 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 2025-04-01 09:02

建设工程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劳务合同是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合同的概念分析,三类合同都为典型的双务合同,与仅一方负担义务的赠与合同存在明显区别。

 

从合同主体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对合同主体有资质要求,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即发包人需申请施工许可证,而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对合同主体没有法定资质要求,通常只是要求承揽人具有某一方面的技能、要求提供劳务的一方具备劳动能力。

 

从合同内容即合同权利义务分析,三类合同都表现为一方负担给付报酬的义务,另一方提供劳务或交付工作成果,但三类合同的重点有区别。劳务合同注重提供劳务的过程,而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注重形成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都指向工作成果,但承揽合同指向的工作成果范围更大,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工作成果限定在工程本身及工程相关的成果。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相比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受到更多强制性规定的调整。《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第十七章、十八章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未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结合合同的内容及法律规定体例,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以上是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来分析三类合同,下面将比较这三类合同的适用规则。

 

1.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主要受《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调整,而建设工程合同除受《民法典》的调整外,还受《建筑法》的调整,有更多的强制性规定。

 

2.是否具备支配力

对于劳务合同,提供劳务的一方要接受劳务的一方管理,听取其指令开展工作。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揽人、承包人通常是在听取定作人、发包人的要求后依靠自身的技能和专业资质独立开展工作,之后再移交工作成果。

 

3.报酬计算方式不同

由于大部分劳务是无形的、无法量化的,因此劳务合同一般按照时间标准计算报酬。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可以形成有形、可量化的工作成果,通常按照工作成果计算报酬。

 

4.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侵权责任不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劳务合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管辖规则不同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般合同管辖的规则,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6.债权是否有法定担保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的债权通常没有法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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