瞰视界 |专业视角-司法拍卖应确立最高信赖原则
#01
为什么会想到这个话题,其实和司法拍卖越来越受普通市民关注有关。
约莫十年前,司法拍卖都是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公司发布公告,组织勘验现场等活动,名义是公开发布,实际上能看到的,除了有意识去关注的,少之又少。
现在的司法拍卖,很大部份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能够看到、了解到拍卖信息的人群增加,特别是在淘宝添加了子页面后,司法拍卖在形式上与实质上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拍卖信息更透明了,拍卖过程更透明了,拍卖的公正性得以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02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经常听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腾空搬迁、税费负担、权属转移等等。而在媒体与自媒体的报道中,不乏司法拍卖竞买成功后得不到房,或者有第三者(甚至原产权人)阻挠竞买人占有使用的问题。
有问题是正常的,因为没有任何事物是完美的。但是这类问题能够成为焦点关注的问题,最主要的因素在于发生后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竞买人寻求得法院的帮助,却往往受到未偿其愿,自力救济能力有限,其他部门的救济却又存在信息隔阂、行为认同的鸿沟。于是,最终物伤其类,司法拍卖的公正性又受到竞买人(潜在竞买人)的质疑。
#03
在本所曾参与过的执行案件处理中,也发生过类似的问题。例如,在某公司执行债务人的案件中,债务人的房屋被法院司法拍卖。但由于两次均流拍,隧由某公司依法接受以物抵债。此时,第三人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身份强占房屋,拒不搬腾,最终的解决方式系由某公司与该第三人协商,某公司以部分房款支付给第三人的方式解决矛盾。如果某公司坚决不调解呢?或者也拿不钱来支付呢?第三人明知法院在进行司法拍卖,仍强占房屋的行为可以不受任何哪怕丁点制裁吗?
再如,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予拍卖,买受人竞买成功并支付了全部价款。但由于执行标的上设定有抵押物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于是竞买人向法院表达撤回竞买的愿望。为了能够实现债权,抵押权人只得放弃部分债权,使申请执行人能够实现部分债权,拍卖所得价款方由法院予以分配。那么,如果抵押权人坚决不同意放弃部分权利,法院可以任由竞买人撤回竞买,竞买而成立的合同是如此的脆弱吗?可以随意解除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吗?
#04
以上问题,只是司法拍卖问题中的冰山一角,还有诸如司法拍卖完成后,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等各种问题。
本文无意在此提出法律上应该怎么、应该如何的意见,因为,只要有法必依就一定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只要坚守司法是社会矛盾解决的最终一道红线就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只是以常人的角度考虑,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受让财产,因为交易对手是人民法院,从法院的手上买,应该是最放心的。这是基于竞买人对法院有着最高程度的信赖,竞买人相信,只要支付了价款,其他的都可以顺利办妥,无论是移交,还是权属转移。但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真是存在差距,如果作为交易对手的法院不能直面问题,不能解决竞买人的困挠,竞买人的顾虑直接导致竞买人数量的降低,司法拍卖的交易成本会放量增大,那么,执行案件的案结事了,可能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令人欣喜的是,在不断完善的执行工作中,看到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法院要负责落实司法拍卖后的腾空搬迁和权属转交工作,也看到了诸如江苏高院明确不得出现“不负责腾空”等规定。只有树立并实现了司法拍卖中的最高信赖原则,竞买人才能够放心、安心的参与到竞买人的交易活动中来。
#05
当然,路遥无止境,任何期望靠一份司法文件就解决所有问题的幻想都是不切实际的,司法拍卖中还涉及到司法与其他行政部分交叉的问题,好比税负的这些问题,需要各部门的底层逻辑能调整到一个频段上才能形成可能符合各部门利益的解决方法。
我们将继续观注司法拍卖这个程序,帮助我们的客户在通过这个程序发现机会、实现利益的同时维护各自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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