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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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个涉及第三人欺诈的案件,相关案情如下:甲为汽车销售公司,乙为购车人,丙为融资租赁公司。乙在甲公司购买汽车,甲乙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因乙资金不足支付全款需要融资贷款,甲公司的售车人员遂为乙介绍了厂家的融资公司,后乙在甲公司售车人员的指导下通过微信小程序与丙公司签订了电子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后乙将甲、丙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意欲签订的是贷款合同而非融资租赁合同,甲对其实施欺诈致使其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且要求甲向乙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本案中值得分析的一个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售车人员指导乙与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或第三人欺诈?本案中甲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合同外第三人,甲本身不可能构成合同当事人欺诈,仅可能涉及第三人欺诈,故本文主要分析第三人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02、第三人欺诈的构成要件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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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不存在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即可依法继承取得股东资格,是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不是继承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因此,股东合法继承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拟受让继承人股权但股权未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一、注意事项 1、核查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受让人应当对目标公司章程进行核查,章程是否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有特别规定,并在确保无特别规定的前提下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合同。 2、继承人人数及身份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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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外部董事制度及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董事及外部董事制度中第(九)项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条董事及外部董事制度中第(九)项: 外部董事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外部董事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两年内未曾在公司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任职,未曾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业活动,不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4款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二)项第4款 加强董事队伍建设。开展董事任前和任期培训,做好董事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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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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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结束的2025年春节假期,有一部对婚姻家事司法审判产生重要影响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经生效并自2025年2月1日施行。 该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重婚、假离婚、分居析产、对小三的赠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创业股权如何分割等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全文一共23条。 本文在结合《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经典案例以及新闻发布会对该解释所作解读的基础上,对部分法条进行逐条解读。 一、重婚效力无法补正,属绝对无效 1、法条原文 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解读: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家庭制度,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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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问题一:公司登记、备案、公示事项的区别? 1、公司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上公司法定登记事项除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外均为营业执照所载事项。公司设立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创设法律人格,赋予公司独立的行为能力。 2、公司备案事项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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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的时代,“声音”这一独特的个人标识具有越来越广泛的商业利用价值,且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从明星导航语音到配音员配音的商业化开发,从个人声音的AI化到未经授权的声音模仿和伪造,都带来了复杂的法律问题。那么,民事主体的声音是否受保护?声音权的内涵是什么?声音的使用是否需要授权?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声音权的法律边界以及AI时代的法律应对策略。 1、我国民事主体是否享有声音权? 我国《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明确了对于自然人的声音参照适用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则进行保护。这一立法创新将声音权纳入人格权保护体系,填补了长期以来声音在法律保护中的空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一条款表明,自然人对其声音享有法律保护,未经其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使用其声音,尤其是在商业场景中。这种保护既覆盖名人明星,也适用于普通人的声音。 这里笔者想到一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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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针对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后的股权转让,转让人须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现已无争议,但针对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以前的股权转让行为,转让人是否还需承担补充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明确该条款不具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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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串通投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经济犯罪,主要打击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串通投标罪案件,在办理过程发现串通投标罪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辩护空间相较而言较大,故围绕本罪辩护要点进行系统化梳理,旨在为该罪的辩护实务提供操作性强的指引。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 第六十八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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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二款为新增的关于公司横向人格混同的规定,旨在让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共同对外承担责任。本文将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展开分析。 1问题一 如何理解《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股东”与“控制”? 观点一:本条的立法精神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应当对行为主体做过多的限制,行为主体只要满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即可。实践中实际控制人不持有股份的例子很多,如果对该条款作限缩解释,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代持股的方式规避本条的法律风险,对于债权人极为不利。故从“控制”一词入手,应当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本条款的行为主体,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也纳入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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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一些地方已经将部分处罚权下放给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否扣留运输工具和设备,笔者针对该问题谈下一自己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中扣留运输工具和设备并不鲜见,比如在查处私挖盗采的案件过程中,就涉及对挖机、铲车和运输卡车的扣留。一旦实施扣留,就需要界定扣留的性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否则,会产生赔偿责任。 关于性质。行政机关扣留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证据先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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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当前国内经济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大背景下,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保持增长、新质产业升级的关键举措。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搭建平台,吸引着众多企业前来投资兴业。然而,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从项目洽谈到招商合同条款的拟定与审核,到项目落地实施过程中的合规要求,再到后期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等环节,稍有不慎,都可能让政府陷入法律困境。这些法律风险不仅可能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导致资源浪费与经济损失,更可能对政府的公信力与形象造成损害,甚而导致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深入剖析政府招商引资中的各类法律风险,思考有效的防范与应对策略,对于保障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01 何为招商引资及招商引资协议 所谓招商引资,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为吸引其所辖区域外的投资,通过可利用的区域内投资便利条件,打造其区域投资环境的一种工作内容,也可理解为政府及政府部门与投资者在指定区域内的达成资源互换、结合等合作的过程。而在此过程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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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关于溯及力。《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溯及力有关问题: 01 自从2005年《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部分认缴制以来,实践中就已存在转让认缴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认缴资本作为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和范围的基本认识从未改变,这并非2023年新《公司法》所独有或新创,是一脉相承的。 02 股东认缴出资,除产生对其他股东的义务,对公司的义务外,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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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公司人格否认规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逆向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让公司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纵向人格混同、横向人格混同,未规定逆向人格混同的情形,因而在实践中对于逆向人格能否适用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逆向人格否认是人格否认规则的应有之义,股东利用股东与公司人格独立的特点,将公司作为隐藏个人资产的工具,可能导致股东自己的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在特殊情况下,逆向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让公司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表述突出股东作为实际行为人兼过错方,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是应有之义,而公司非主动的行为人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让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应当简单地逆向运用本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支持逆向人格混同的案件数量较少,(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裁定书认为“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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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被认为是公司发起人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的法定连带责任,系基于公司资本充实担保义务而产生的的担保责任。系因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间成立合伙人关系,故需对其中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建立发起人之间的担保责任,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对于责任范围,有两方面争议:一方面为责任是限于发起人之间的实缴出资义务,还是仅限于发起人之间于设立时的实缴出资义务;另一方面为在公司增资时,根据引致条款第228条,对后加入的股东是否应承担该连带责任。对第二个问题,由于新加入的股东(包括基于受让成为及基于认缴增资成为)与原发起人不再具有公司设立时的合伙人关系,故不应要求发起人对新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此为第228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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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一规定在公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涉及到股东期限利益的丧失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 股东期限利益是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重要内容,它允许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或增资时,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经营计划,合理安排出资期限。这种制度设计旨在鼓励投资,促进公司发展,同时也为股东提供了资金运用的灵活性。然而,当公司面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股东的期限利益便可能因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而丧失。 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无疑增强了债权人的保障。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从而增加公司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防止因公司债务违约而引发的连锁反应。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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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价款,经营者在消费者预付金额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1]。预付式消费模式适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常见的有美容卡、健身卡、美发卡充值消费,一次性购买多课时教育培训服务消费等。与即时消费相比,预付式消费具有预付费、人身属性强、履行时间长等特点[2],消费者需承担一定资金安全的经济风险。在实际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不会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由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可能产生双方对消费的具体内容约定不明确、双方对条款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等问题,往往会引发纠纷。常见的纠纷有消费者主张退款而经营者不予同意、消费者办理充值卡后商家跑路、经营者虚假宣称诱使消费者消费等。上述情形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急需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上予以重视,采取立法立规的形式进行规制,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早前,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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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称《处分条例》)发布,而后于202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处分条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管理和监督。对于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监管机构而言,能否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将直接关系到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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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1日到13日,本人有幸参与了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香港交流活动,接受到了位于香港的dentons律师香港办公室、盈科香港办公室、隆安香港办公室及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的热情接待,聆听了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和公司清盘制度的介绍,结合自己对内地企业破产制度的认识,对两地破产制度之异同深有所感,遂总结成十大不同,以求教于方家。另,香港的公司破产,尤其是上市公司破产,百分之九十以上所涉及到的公司都和内地有关,其中绝大多数主营业务在内地,因此,两地的公司破产(香港叫公司清盘)有很多实务合作和理论探讨的空间。 1、主体不同 在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只有企业可以进入破产程序,自然人不可;香港公司和个人均可破产,只是公司叫清盘,个人叫破产。当然,目前在内地,深圳在试行个人破产,许多地方也在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名义尝试。 2、破产的法定条件不同 在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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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据悉,是《行政复议法》施行二十多年来的首次“大修”。与修改前相比较,最大的变化是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的主渠道,肩负着上上下下的更大期望。其中,也涉及到了政府信息公开涉及行政复议内容的部分修改。因此,笔者拟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梳理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对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的影响。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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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入户盗窃因其实施地点的特殊性、侵犯客体的复杂性等特点,在司法实务认定上存在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形。已出台的司法解释亦无法完全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譬如冒充水电维修工入户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以其他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案件是否属于入户盗窃?同时,入户盗窃的立法规定没有金额规定也带来了争议:入户仅盗窃了价值极低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入户盗窃是否是行为犯?鉴于此,笔者拟通过对“户”的定义与特征、“入户”主客观认定以及入户盗窃的行为犯性质进行分析论证,帮助明确入户盗窃相关问题的认定标准,对统一司法实践与提高律师辩护技能起到一定助推作用。 1.“非法入户”的认定难题 (1)“入户”目的之认定 对于非法入户目的认定的争议主要在于:以其他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实务中在该问题的认定上分歧很大,详见下述两个“同案不同判”的判例:在王某放火案中,行为人王某到男友家中放火后,又临时起意在室内盗窃财物价值三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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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清理注销或者融资盘活一个资不抵债的企业,还在于及时遏制企业持续减少的偿债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受偿利益。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的路径有四种,一是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清算,二是债权人提出申请,三是公司清算组发现公司存在破产事由后向法院申请,四是执行程序中的“执转破”。同时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在进入破产清算审查程序后,往往会发现企业破产程序与之想象相差甚大,故债务人为了避免被破产清算,可能选择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保障企业继续经营和业务的复苏,这种制度就称之和解制度。和解制度低成本、高效率的特性能够进一步缓解企业债务压力,缓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旨在找到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最终目的。 近期,本所作为管理人经手的一个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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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对于何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法条并没有作出解释。 同时,在夫妻共同债务的研究之列中,实例多为夫妻对外借款的情况,学者同仁的文章也多在分析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的情形下,举债一方获得的利益直接就是货币,是否构成“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相对好判断。但是笔者在工作中实际遇到的一起案例需要探究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合同之债)是否构成共同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遂需要判断举债行为、对应的债务利益以及债务利益如何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同时,侵权之债能否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亦存在争议。以下将重点讨论《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共同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条件。 法条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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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缘起 笔者在审查顾问单位合同时,常看到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一方进入破产程序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主体约定当合同一方主体进入破产程序时另一方主体享有解除权。而《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该法条确立了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下称“待履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者解除享有选择权的制度。由此,若合同一方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合同相对方的解除权(含法定解除权和意定解除权)与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定权利便产生了对立冲突的余地,此时,待履行合同应走向何处? 二、管理人选择权的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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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小长假的临近,许多人已经迫不及待地制定了出游计划,准备在假期中放松身心。假期出行,人们享受美好旅途时光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潜在风险。有报道显示,今年6月,2名驴友在浙江台州黄岩区屿头乡石人峡野外溪流落水失联。经全力搜救,2名失联驴友最终被找到,却已无生命体征;9月5日,一名27岁的网红健身博主在重庆市南川区一地溺亡;9月11日,一名游客在河南济源金炉顶王母洞附近不幸失足坠崖死亡…… (图片来源于网络) 假期出游,提升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永远是第一位的,但事故往往猝不及防,在旅游出行、住宿、游玩等各个方面都可能发生导致我们人身、财产损害的意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们普通旅游者的权益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根据《民法典》法条:第八百二十二条、八百二十三、八百二十四条,如果在旅游行程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环节,如乘坐飞机、火车、大巴、游轮等出现事故,导致人身或行李等财产损失,交通工具的运营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如果在酒店或在游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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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删除了现行《公司法》(2006年修订、2013年、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可谓是亮点颇多。引起最多关注的核心亮点,无疑是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强化。 我国自第一部《公司法》颁布以来,对股东出资义务规定的终极原则都是资本充实原则,而此次新《公司法》的修订,更强调了这一原则。 新《公司法》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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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考虑这期商保漫谈和各位谈什么,好似瞌睡了就来个枕头,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消息。火眼金睛的看客可能已经注意到,为何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保险合同”纠纷? 简略介绍一下案情,融盛财保与量子保科技、同昌保险经纪签订了《教育费用损失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为融盛财保住所地法院。后因争议融盛财保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相当于在原告住所地起诉。量子保科技以该纠纷为保险合同纠纷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旨在排除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法院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这一诉求被两审法院驳回,理由为案涉纠纷为合同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不适用民诉法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特殊规定。 对于涉案合同不是保险合同的意见,我们是认同的,这也就给出了标题问题的答案,即并不是凡是由保险公司签订的标题有保险字样的合同都是保险合同。 查询网络信息得知,融盛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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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委托收款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即由于特殊情况,约定由第三方代债权人向债务人接收款项的情形。但在债权人本身陷入沉重债务偿还困境甚至已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该委托收款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逃避执行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则此种背景下,债务人依照债权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付款,是否面临法律风险呢? 1.问题的提出 最近接到一个咨询: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系出卖人,乙公司系买受人,出卖人甲交付货物并通过验收后,买受人乙公司付款。后出卖人甲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并通过验收,达到付款条件,买受人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书面来函,说明由于甲公司财务安排需要,商请变更买卖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请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委托的代收人A公司支付货款,并附上了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委托收款协议。乙公司咨询其作为买受人(付款方),拟按照出卖人(收款方)甲公司的指示,变更收款账号、向甲公司的委托代收人A公司付款,乙公司此举是否面临法律风险。 2.讨论与思考 咨询事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买卖合同关系,其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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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也需要养老? 房子像一个生命一样,也会经历“生老病死”的生命周期,随着房屋的使用年限增长,房屋老化、损坏、腐朽甚至灭失是一个必然的过程。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存量住房建筑面积为292亿平方米,约2.9亿套,其中超三成是2000年前建成。截至2022年底,城镇既有房屋中建成年份超30年的接近20%,这些房屋将进入设计使用年限中后期,预计2040年前后,近80%的房屋将进入这个阶段。[1]大规模存量住房面临老龄化凸显、安全隐患突出、居住品质下降等问题。[2]房屋安全对普通民众来说非常重要,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将危及房屋产权人及非房屋产权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前,我国针对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改造主要依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笔资金的交存、使用等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门规定。尽管目前我国建立了商品房业主按商品房物业面积每平方米造价5%-8%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并在小区公共区域维修、维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其资金体量小,绝大部份老旧小区、农村及城镇自建房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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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笔者最近经办案件时发现,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理解存在不一致,而该理解偏差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款可知,对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措施为责令退还土地,并根据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01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02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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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免责条款,也称责任免除条款,是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围。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一方面,免责条款的列明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赔付风险,保证经营稳定性,另一方面,有利于被保险人、投保人清晰理解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避免争议。人寿保险的免责条款通常包括战争、犯罪、自杀、故意行为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鼓励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行为列为免责条款,亦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但免责条款一定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吗?下面我们来看这样一则案例: 一、案情介绍: 张某是一个普通的中年人,为了让妻子和儿女过上更好的生活,他默默付出,用一生撑起了整个家庭。2007年的夏天,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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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诉执行 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辖法院: 向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例外情形。 非诉执行申请超期如何处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如若可以改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的起算点,自然可以使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符合规定。如何改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的起算点?乍一想,好像“不可能,绝对不可能”。但是,有一条被忽略了的、实践中不常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这是唯...